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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合同约定时间,货物已在2018年5月1日前发出,税率是统一按17%;还是5.1后收到货款时一并按16%开具发票?

5279 2018-06-22

A: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其中,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问题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合同约定时间,如果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则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16%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 税率的变化很可能导致同一笔业务在2018年5月1日前后有两个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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