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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基数的6大情形
北京东城国税 8601 2018-05-07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只剩不足一个月纳税申报时间啦!“收入总额”作为一些指标的计算基数,具体包含哪些收入呢?又是哪些指标的计算基数呢?小编精心梳理,希望能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一)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收入达标的计算基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二)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比率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允许加速折旧的收入达标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小编提示: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小编提示: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是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收入达标计算基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小额资产损失作为坏账损失的计算基数。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六)西部大开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温馨提醒: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来计算的,不能混淆噢!
总结语:“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和资格认定的一个重要的计算基数。小编再次提醒,“收入总额”包括九类收入项目,不要漏计漏算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