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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之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2952 2022-10-28
企业成熟期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享受条件是什么?有何政策依据?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企帮帮整理了企业成熟期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为您详细介绍该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今天企帮帮为您介绍的是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之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 年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6 月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政策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
(2)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上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 个月但满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上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 年3 月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上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 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 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 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1 亿元)。
上述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纳税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 年10 月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 年10 月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4 月至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相应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20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14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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