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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商标侵权案宣判 终审赔偿1500万
企帮帮 8264 2018-05-07
近日,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终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白水杜康向洛阳杜康支付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侵权产品。这次商标诉讼历经两年多的时间,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终于迎来了河南省高院关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洛阳杜康商标侵权案的终审判决。
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3日,该院受理原告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洛阳杜康请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判令国灿百货商行停止销售侵犯洛阳杜康公司“杜康”商标使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损失2万元。
对此,被告白水杜康公司称,被告作为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其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加注本企业名称而合理使用杜康商标;“白水杜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准注册,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获得消费者的高度认可,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经审理,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1500万元,国灿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洛阳杜康损失1万元。
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之间的恩怨
一审宣判后,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均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17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河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民终857号显示,1993年,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伊川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未能就商标继续许可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的许可使用关系终止,白水杜康公司不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综上所述,白水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在《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到期后,其也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
二审判决还指出,因为历史原因,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各自的商标进行使用,以达到区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随意变造商标,造成市场混乱。但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盒体上,“杜康”两字单独用褐色显著标识,左上侧方上下排列的“白水”两字除字体更小外,颜色亦与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
关于“杜康”是否是酒的通用名称的问题,河南省高院认为,自伊川县杜康酒厂将“杜康”注册为商标并持续使用后,“杜康”已经成为一个白酒品牌,完全具备商标所应具备的识别和区分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没有弱化为酒的通用名称。
据此,河南省高院判决陕西白水杜康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洛阳杜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白水杜康公司在法院要求其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相关账簿资料的情况下,拒不提供,亦无证据证明该赔偿数额不当,由此维持一审判决:白水杜康公司须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国灿百货商行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实际上,这不是双方在“杜康”商标上的第一次争执,法院还有一个与此结果完全迥异的另一份判决。
2017年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陕西白水杜康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行为一案下达终审判决,原告陕西白水杜康胜诉;判决被告洛阳杜康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语,立即销毁或更换现有印制该广告语的产品包装,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陕西白水杜康酒业50万元。
随后的2017年6月23日,洛阳杜康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胜诉,判决白水杜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洛阳杜康人民币1500万元,上面提到的二审判决,就是白水杜康上诉后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多年的“杜康”商标权之争,也使得双方无暇于“杜康”商标的保护;杜康商标的市值严重缩水。2006年9月,“杜康”更是痛失商务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金字招牌。
一个商标三家用,历史纠纷30年
“杜康”之争已经有了近几十年的纠葛。
20世纪70年代,河南省的伊川县、汝阳县和陕西省白水县,先后办起了杜康酒厂,开始研制生产杜康酒。鉴于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加之商标的意识比较淡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历史原因,3家酒厂均以“杜康”命名,而未将“杜康”作为商标注册。
1980年,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伊川、汝阳、白水3家酒厂先后以杜康传人的名义,申请在酒商品上注册杜康商标。
自此,第一轮杜康商标争夺战打响了。最终3方“杜康传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伊川酒厂注册“杜康”商标,允许汝阳、白水两家共同、无偿使用,形成了杜康商标“一家注册,三家同用”的现象。
但好景不长,3家酒厂在销售、广告宣传等方面逐渐出现了分歧,以致3家酒厂对当初杜康商标由伊川酒厂注册、3家共同使用的协议产生了分歧。
1989年8月,河南汝阳酒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一申请的提出,拉开了长达15年的第二场杜康“商标内战”。
因伊川和汝阳是洛阳市下辖的两个邻县,两县分别有伊川杜康与汝阳杜康两家酒厂,相距十多公里。然而,针对“杜康”品牌的争夺,双方激战十几年,业界称之为“两伊战争”(汝阳史称伊阳)。
2005年,关于“杜康”的商标纠纷再次达到白热化。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商标注册”的裁决;但围绕杜康商标的其他商标争议却刚刚开始。
2009年3月2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汝阳杜康、伊川杜康两家酒厂合二为一,组成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决定,依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市场、统一品牌的原则;至此,“内耗”了30多年的河南洛阳杜康两“兄弟”握手言和。
由于还有一个白水杜康,河南杜康的母公司河南杜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更申一直谋划着统一杜康,对外表示,整合白水杜康的工作一直没有停止,此前也通过多种渠道接触和谈判过,现在主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随后,河南洛阳“杜康”开始一致对外,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2009年4月,洛阳杜康以“商标侵权”将陕西白水杜康送上法庭;同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了白水“杜康”的商标注册,洛阳杜康提起上诉;2010年7月,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称,河南杜康和白水杜康达成和解,陕西“白水杜康”商标依然合法有效。
虽如此,但杜康商标之战仍在旷日持久地进行着……